索引号:11370000mb284723xw/2024-0004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省药监局 | 组配分类:政策解读 | ||
发文日期:2024-04-24 | 文件编号: |
山东省药监局、省公安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山东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4- 04- 24 17: 56 浏览次数: 次
为贯彻落实《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进一步健全我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近日,山东省药监局、省公安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四部门联合发布《山东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六章五十五条,结合山东省药品行刑衔接工作实际情况,主要细化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进一步优化行刑衔接机制。进一步明确了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职责分工,强调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加强情况通报、案件移送、检验认定、涉案物品处置、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强化行刑联动,在案件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组织专家论证、出具认定意见、完善监管等方面,发挥职能优势,加大打击力度。细化了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的具体罪名及移送追诉标准。
二是进一步细化案件移送相关规定。对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刑案件的期限、条件、材料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中,向药品监管部门反向移送、司法建议等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的转化进行了规定,增加了关于对涉案当事人“主观故意”认定需要收集的八个方面的证据规定。
三是进一步规范涉案物品的移送认定等程序。《实施细则》细化了涉案物品检验、认定、移送、保管和处置程序规定。规定药监部门设立检验检测绿色通道,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提供涉嫌犯罪案件涉案物品的检验结论和认定意见。同时,对“假药”“劣药”“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的认定程序、依据以及格式等作出了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四是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配合与督办。各部门推动地区、基层部门之间健全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药品案件查办联动机制,通报案件办理工作情况,建立双向案件咨询制度。明确了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经研判明显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存在逃匿或者转移、灭失、销毁证据等六种情形,需要开展前期协作调查的,商请对方提前介入。对部门之间开展案件联合督办、通报案件信息发布沟通协作等作出具体规定。
下一步,全省各相关部门将切实抓好《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指导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和刑事司法人员依法办案,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行刑衔接,形成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风险工作合力,切实保障全省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