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70000mb284723xw/2024-0000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省药监局 | 组配分类:文字解读 | ||
发文日期:2024-01-11 | 文件编号: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专家解读
发布日期: 2024- 01- 11 17: 45 浏览次数: 次
“公示即监管”,这是药品监管的重要理念。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具有基础性作用。行政处罚信息是企业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向社会公示企业行政处罚等信息,有效展现企业信用状况,能够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有效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此次修订较低数额罚款标准,将“较低数额罚款”从按违法行为危害性对药械化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分别界定,修改为“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有利于统一全省药品监管系统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标准。修改信息公示途径,可以充分发挥系统对接作用,推动数据互联互通,提高了可操作性。此次文件修订,也贯彻了规范性文件及时评估、及时更新及“三统一”管理要求,提高了制度体系协调性和实效性。
解读人:张斐 国浩(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省药监局法律顾问
相关链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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